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     总则

  第一条  本会名为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友会,是中山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。

  第二条  本会为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友自愿组织的联谊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曾在东南亚研究所,或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,或在国际关系学院和国际关系学系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均为会员。

  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在于团结各届校友,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、母系之间的联系,联络感情,团结和服务广大校友,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,为母校和母系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。

  第四条  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。

第二章  工作范围

  第五条  本会的工作范围:

  (一)开展校友联谊活动,加强校友间、校友与母校、母系间的联系和交流;

  (二)开展校友之间教育、科研、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,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、科研合作、教育开发、师资培训、科教咨询等活动,支持校友事业发展;

  (三)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,配合母校、母系做好招生宣传、专业实习、就业推荐、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,扩大母校、母系的影响力;

  (四)在人才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学科发展等方面,为母校、母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;

  (五)与各地的校友、系友组织加强联系,互相帮助,协同发展。

  (六)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

  第六条  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、决策,对全体会员负责。

  第七条  理事会由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校友代表和在校教职工代表组成。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,推荐产生,报中山大学校友总会确认。以后各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,经过协商酝酿,选举产生。选举年过后,需要增补的理事、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  第八条  理事会职权

 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  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理事;

  (三)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、理事,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;

  (四)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  第九条  理事会每届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十条  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或理事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一条  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第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行使以下职权:

 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
  (二)筹备召开理事会;

  (三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四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 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  (六)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。

  第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四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十五条  必要时,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。

  第十六条  本会设会长1名,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  (二)检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 

  第十七条  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。

  第十八条  本会设秘书处,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以下日常工作: 

  (一)执行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
  (二)拟定本会工作计划,编写工作总结;

  (三)完成母校、母系交办的任务;

  (四)为校友提供服务。

  (五)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。

  第十九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(三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四章  经费管理

  第二十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
  校友捐赠; 
  其它合法收入。 

  第二十一条  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  第二十二条  本章程自本会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  第二十三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